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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生意拒付佣金 ;赔18万元 惠氏药品受潮 保险公司告赢运输公司

添加时间:2022年5月15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张宾峰律师,北京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做完生意拒付佣金 赔18万元

  2004年10月15日,铜艺装饰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协议约定:铜艺装饰公司完全承认,此对门狮制作业务合同的签订,完全是由广告公司所提供信息 及签约机会,对此业务合同的签订,铜艺装饰公司向广告公司支付报酬的款项为20万元。若铜艺装饰公司违约,须向广告公司支付惩罚性违约金18万元。


  同年11月12日,铜艺装饰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由铜艺装饰公司为中国再保险公司加工制作青铜门狮。事成之后,当广告公司向铜艺装饰公司索要佣金时,却被告知因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居间和经纪事项,广告公司里也没有人具有经纪人资格”,拒付佣金。


  广告公司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20万元佣金和18万元违约金。


  法院认为,《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除非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情形,否则不应认定合同无效,且我国合同法中并未对居间人的资格进行限制性的规定。所以对铜艺装饰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广告公司的介绍义务已全部完成,铜艺装饰公司就应依约定支付报酬。


  一审宣判后,被告铜艺装饰公司不服,并上诉到二中院,最终,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惠氏药品受潮 保险公司告赢运输公司


;;;;;;; 货物保险安徽省宿州联运公司驻苏州办事处运输该批药品。据查,药品受潮原因是由于运输车辆蓬布破损,且运输途中遇上暴雨,雨水进入车箱造成。


;;;;;;; 出险后,惠氏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货物保险索赔,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惠氏公司人民币100670元,后惠氏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随即以自己的名义将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


;;;;;;; 保险公司诉称,该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委托该运输公司进行药品运输。药品受潮原因是由于运输车辆蓬布破损,且运输途中遇上暴雨,雨水进入车箱造成。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运输公司赔偿100670元,公估费2000元。而运输公司在法庭上只同意赔偿不计免赔损失1000元。


;;;;;;;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惠氏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而惠氏公司将自己的货物委托保险公司进行承运,保险公司又委托安徽省宿州联运公司驻苏州办事处进行承运,由于安徽省宿州联运公司驻苏州办事处在运输中导致惠氏公司药品受潮损失100670元,保险公司将赔偿款赔付了惠氏公司,为此双方签订了《权益转让书》,故保险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运输公司以只同意赔偿不计免赔损失1000元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依法判决拓达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已代付的赔偿款100670元及公估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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