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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迟延履行仲裁案 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

添加时间:2022年5月15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张宾峰律师,北京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迟延履行仲裁案

2004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小森牌L-240双色对开酒精印刷机,售价为850000元人民币。付款分4期支付,第一期在签订合同时支付42500元,第二期在香港发货前支付425000元,第三期在货到广州后支付340000元

  2004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小森牌L-240双色对开酒精印刷机,售价为850000元人民币。付款分4期支付,第一期在签订合同时支付42500元,第二期在香港发货前支付425000元,第三期在货到广州后支付340000元,第四期在安装调试机器完成后支付42500元。印刷机在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第一、第二期货款后21日内到广州,如有延误,每天按已付机款的1%罚款。安装调试需约两个星期。如因不可抗力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14日支付了第一、二期货款共467500元。2004年9月11日,机器到达广州。2004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支付了第三期的部分货款300000元。2004年10月12日,机器调试完毕。被申请人共支付货款767500元,至今仍未将拖欠申请人的82500元货款支付给申请人。

  从海关取得的相关文件显示,涉案机器是随集装箱以一个许可证形式分3批进入深圳蛇口海关,到齐后一起向海关申报,报关日期为2004年8月24日,海关经检查,9月2日同意放行。机器入关手续合法有效。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延迟交货的,应由谁承担问题上。

  申请人认为,延期交货是事实,但延迟的原因在海关,申请人没有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海关检查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免责。被申请人支付货款,签收货物,表明被申请人已经认可了延迟交货的原因,故申请人不承担延迟交货的。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应承担违约,接受货物,不等于承诺其他。进口许可证也显示;非一批一证,原产地增加一个德国;。运输单位是等到德国的材料运到后才一齐报关,在此期间拖延了近两个月时间。延迟交货原因与被申请人无关,也与海关检查无关,申请人应承担迟延交货。

  三、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82500元及利息;

  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42075元;

  3、本案仲裁费506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反请求仲裁费13003元由申请人承担1690.39元,被申请人承担11312.61元。两相抵扣,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2204.34元;

  上述明确由各方当事人支付的款项,双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裁决理由

  关于合同效力

  仲裁庭认为,2004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形式和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切实遵守履行。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机器调试完毕交付被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的货款支付申请人,延迟支付,则应承担法定的利息。故此,仲裁庭对申请人的支付拖欠货款及承担利息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后21天内到广州,即机器应于2004年7月5日到达广州,而实际上2004年9月11日才到达。对此,仲裁庭认为,从2004年6月26日第一批机器进入深圳蛇口海关之日起,直到2004年9月2日海关放行之日止,该机器是一直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中,按照合同约定,海关检查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免责,不属于违约。从海关同意的放行之次日起至机器实际到达广州的时间段,申请人应承担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每天按已付货款的1%进行处罚,共42075元。

  关于处罚比率

  申请人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请求仲裁庭予以调整,以实际损失为依据,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仲裁庭认为,该处罚比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也一直没有提出处罚比率过高的问题,故仲裁庭对申请人提出的降低合同约定的处罚比率问题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费

  鉴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庭的全部支持,故本案仲裁费506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全部支持,故反请求的仲裁费13003元被申请人也应按照请求未被支持部分的金额,按比例承担。仲裁庭认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仲裁费,被申请人以承担87%,申请人承担13%为宜。

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

  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年11月22日至2003年12月31日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

  ;法函[1994]10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法复7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56号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均参照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有关文件。

  二、合同逾期支付违约金注意事项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违约金比例过高会无效吗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如果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那么就有效。

  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是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为准,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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