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律师信息
张宾峰-北京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张宾峰律师

  • 律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8601255711

  •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2/3/5/2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瑕疵担保责任重大误解的使用情形都有哪些 保证责任减免的事由

添加时间:2023年6月5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张宾峰律师,北京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瑕疵担保责任重大误解的使用情形都有哪些

  买卖,是我们在生活中谁也离不开的,无论是商人还是普通人。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富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那么,瑕疵担保重大误解的使用情形都有哪些呢,接下来会为您带来详细介绍。


  一、瑕疵担保重大误解的使用情形都有哪些

  1、标的物须有瑕疵

  此为物的瑕疵担保成立之关键。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担保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我国合同法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为物的交付时间,当然,买卖双方也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时间。


  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


  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

  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


  二、瑕疵担保什么意思

  所谓暇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所有权或处置权合法性及质量等承担的保证。委托人有义务保证本人对委托拍卖的物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保证其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暇疵担保的具体内容由出卖人与拍卖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三、瑕疵担保的分类

  瑕疵担保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两种。前者为担保移转的标的物上的权利无瑕疵的,后者为担保标的物质量上无瑕疵的。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瑕疵担保重大误解的使用情形都有哪些。综上,在各种买卖中无论卖家还是买家都负有一定的法律。更多了解相关的法律对我们会有很大的益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保证责任减免的事由

  核心内容:保证人减免保证的原因有主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和债权人接受物的担保,有可能减轻保证人的保证。下面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结合《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物权法》,保证人减免保证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主债务部分消灭。


  保证债务具有附从性,其范围和强度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在主债务归于消灭的范围内,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可以自行设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变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保证合同成立后,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人的,保证人在新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


  3、债权人接受物的担保,有可能减轻保证人的保证。


  物的担保是指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形式提供的担保。此处,《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确定的;物保优于债保;的规定进行了修正。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若新增的物的担保来自债务人,则保证人当然在此范围内减免保证;但若物的担保来自债务人以外的人,由于债权人有选择权,则此时保证人仅有减免保证的一种可能性。


  知识延伸:


  法律规定的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在多大限度内承担保证。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保证的范围。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范围主要包括: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Copyright 2018-2024

北京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