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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诉前保全的财产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法条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3年4月21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张宾峰律师,北京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院可以诉前保全的财产有哪些

一、法院可以诉前保全的财产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准备哪些资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各一份;

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主休资格的证明资料;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民事关系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合同书、欠据;

证明概要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

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用房屋或国有土地担保的,必须提交产权证及房产登记信息卡;

用现金担保,必须提交存期为半年以上的定期存折或存单;

上述材料必须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一份;

担保人为第三人时,担保人本人需现场确认担保,若第三人无法现场确认,需提交相应的公证证明;

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申请保全措施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诉前财产保全法条有哪些?

一、诉前财产保全法条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

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侵权行为而定,申请人在自己的财产受到侵权的情况下可以提出保全处理,但法院在执行时,对其它的财产是不可以进行保全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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