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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婚宴后违约,酒店可以要求顾客赔偿吗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3年5月21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张宾峰律师,北京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预订婚宴后违约,酒店可以要求顾客赔偿吗

一个月前,张某因为结婚到我开办的酒店预订了20桌中餐酒席,每桌2088元,并交付了2000元定金。事后,由于其女友翻脸,婚宴无法照常进行,但张某却没有及时将情况告诉我。

直到当天中午11时,我已经将全部的菜及酒水等,按要求做好或准备好,张某才打来电话表示取消。

我曾要求张某赔偿损失,但其表示,他那2000元定金就是对我的赔偿,我无权继续索要其他赔偿。

请问在我的损失远远大于2000元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张某承担赔偿

律师解答:

张某必须向你承担赔偿。

首先,从合同角度上看,张某难辞其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该规定,从表面看来,张某似乎只需放弃2000元定金便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但事实并非如此。

一方面,《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二条第项也指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这里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张某明知婚宴无法照常进行,明知不及时向你表明取消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却直到当天中午11时才告诉于你,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即张某与你达成订餐协议后,彼此之间已经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张某没有组织前往赴宴,尽管事出有因,但并非属于无需承担的法定情形,加之其没有及时通知取消,自然构成违约,理当承担相应的违约。

其次,从侵权角度上看,张某必须赔偿损失。

张某对不及时通知你,会造成你的损失是完全可以预见到的,其对此无动于衷,甚至采取放任的态度。这是明显的对损失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之过错。而《侵权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缔约过失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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