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律师信息
张宾峰-北京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张宾峰律师

  • 律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8601255711

  •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2/3/5/2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购销合同定金条款是怎样 抵押权有哪些特征

添加时间:2024年1月30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张宾峰,北京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购销合同定金条款是怎样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如果我们面临着需要缴纳定金的合同条款,那么我们一定要多注意一下,防止不法分子造成的欺诈行为。接下来就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购销合同定金条款是怎样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购销合同定金条款是怎样

  1、是否订立定金条款应由双方约定。尽管有关部门制订的购房契约中有定金条款,但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只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形。并不是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都要适用定金罚则。应该是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造成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后果等。至于消费者支付购房款的约定晚了几天并不影响对方达到合同目的的,就不适宜用定金的罚则规定。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完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合同,消费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就不要交定金,因为交付定金,合同才会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也是预先支付,但它的性质与定金完全不同。预付款是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起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


  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预付款除可以抵冲损失赔偿外,应由收取方向给付方返还,不存在罚则问题。因此,如果购房者在买房时事先支付的是预付款,就不能适用定金的罚由。


  二、签订定金条款时注意

  第一,是否订立定金条款应由双方约定。尽管有关部门制订的购房契约中有定金条款,但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只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第二,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形。并不是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都要适用定金罚则。应该是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造成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后果等。至于消费者支付购房款的约定晚了几天并不影响对方达到合同目的的,就不适宜用定金的罚则规定。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完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第三,虽然已订立了定金合同,消费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就不要交定金,因为交付定金,合同才会生效。


  第四,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也是预先支付,但它的性质与定金完全不同。一是预付款是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起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二是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预付款除可以抵冲损失赔偿外,应由收取方向给付方返还,不存在罚则问题。因此,如果购房者在买房时事先支付的是预付款,就不能适用定金的罚由。


  第五,要防止某些开发商利用定金和滥用定金条款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三、购销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尚存在着的问题

  法制观念不强,违约不清。行为人之间签定合同草率,合同条款不齐备,随意性较大。甚至怕伤感情,不写违约,为合同执行留下很多隐患。由此一方面造成合同兑现率普遍不高,而且悬殊很大,很难作为经营参考依据;一方面又容易产生各种合同纠纷,并由此派生出大量的三角债、连环债甚至坏帐,剪不断理还乱。


  指导思想滞后,缺乏诚实信用。用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考虑自己一方利益较多,并在相当大程度上还保留了计划经济时期产销衔接的合同签订方式,造成行为人一方损失的事时有发生。如供方为了抢占市场,往往采取;广种薄收;的办法,努力扩大供货合同数量,有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数量甚至超出自身生产能力的数倍以上。这些;泡沫合同;的大量签订,造成合同履行期若市场看好,无法保证供货,使需方失去市场机会,所订的合同像;炸弹;一样迫使供方手忙脚乱处于被动地位;若合同履行期市场不好,需方不来提货,供方又因被放大了的市场需求盲目生产大量积压,;泡沫合同;又成了企业决策的错误导航。再如需方为了确保货源和追求最大盈利,在签订合同时又往往采取;货订三家不吃亏;的做法,在同一品种上与不同厂家多头订货,其数量常常超出实际需求量的数倍,市场好多拿点,市场不好不提货。然而,市场只有一个,一头牛身上是剥不下两张皮的。需方这种;水分合同;实际上从签订开始就使超出市场实际需求的其它合同陷入了落空的境地,若再加上市场回落,将会给供方造成更大损失。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购销合同定金条款是怎样。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定金条款,那么说明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违约的。如果违约了就需要缴纳一定的罚款。以上就是为大家的总结,感谢阅读。





抵押权有哪些特征

  核心内容:抵押权有哪些特征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债务人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是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而设立抵押权。而抵押权包括变价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Copyright 2018-2024

北京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