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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五种形式的规定是如何的 代为履行的追偿权适用范围

添加时间:2024年2月29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张宾峰,北京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担保的五种形式的规定是如何的

债权担保是一个比较常用到的法律知识,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关于债权债务的问题,对于债权债务的关系中,会存在三种法律人,一种是债权人,一种是债务人,一种就是债权担保人,对于债权担保的方式法律直接进行了规定,接下来跟着一起看看吧。

债权担保的五种形式

1、定金。指销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买方预先支付占总货款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到期支付全部货款的保证。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主要用来惩罚违约行为,预付款从一开始就属货款的一部分,以上二者可以因约定而相互转化。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违约金属于损害赔偿性质,其数额认定完全依赖于受损害当事人的损失情况,而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其数额一旦确定,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改变。

2、留置。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留置直到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全部还清时再返还债务人。

实际中有如下特点:一般说来,留置的财产并不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交易活动中债务人欠债权人一定的债务时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留置处于交易活动中的财产;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与逾期不履行的债权债务合同相关联的财产。以只有在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否则属违法行为,此担保形式有很大局限性,只限于债权债务有关的财产,如加工承揽合同、定做合同。

3、质押。指卖方或第三方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从而使后者享有债权优先受偿得权利。在质押中,债权人可以独立对质押财产作出决定;在抵押中由于债权人不占有被抵押的的财产,因而对抵押财产不产生履行保管的义务,而在质押中,债权人具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4、抵押。指买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付款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扣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应注意的问题:

a、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与名称,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及范围,抵押物的名称,抵押物的占有归属及抵押日期。b、弄清抵押物担保的范围:赔偿原债权、赔偿由于债务不履行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实现抵押权所花费的费用。c、在抵押期间,他人不得使用或处置该抵押物。

5、保证。指销售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一个经济实力强大、遵循诚实信用的法人作为第三方来担保买方的付款。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该担保方承担付款。

实际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a、担保方应该是自愿的。保证人应与销售方签定书面保证合同,并写明保证的内容、方式、由双方签字、盖章。b、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其中需要注意“代为履行”和“连带”的区别。代为履行指只有在原债务人确无能力履行债务和赔偿损失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要求履行债务和赔偿损失。连带是指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管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债权人都可以直接要求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c、以原债务变更或修改原债务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保证人得同意,否则保证人不负责保证。d、合理选定保证人。应注意:不能由国有企业得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担当保证人,选定得担保人确实能承担相应的付款,即需要对担保人做资信调查。e、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下内容不可缺少: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

以上就是为你介绍的关于债权担保的五种形式的规定是如何的的法律知识,担保方应该是自愿的。保证人应与销售方签定书面保证合同,并写明保证的内容、方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

代为履行的追偿权适用范围

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为合同中应该履行该义务的人而履行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情况也是需要一定的规定限制才可进行的。下面就由为大家整理有关代为履行的追偿权适用范围的相关资料。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代位追偿权适用范围

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对于代位追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需要有相对应的权利义务。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代为履行的追偿权适用范围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代为履行是一种特殊的履行方式。一般来讲,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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