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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宗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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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率怎么计算 法律上财产保全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吗

添加时间:2024年1月15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叶宗南,北京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率怎么计算

一个新的保险的产生,伴随着的是人们对它的不断了解。诉讼财产保全险作为一个新的保险,大家对它还不是很了解,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诉讼财产保全险费率怎么计算下面带大家去了解。

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保险

财产保全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险保险权利义务。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财产保全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二、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费率怎么计算

诉讼财产保全险的费率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风险的情况,费率会有所变化。但是具体和财产类保险类似:

投保财产险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根据财产总额和投保对象再测算出保费。财险的费率考虑好多方面的,一般与该财产的价值有关。

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

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2、费率构成:

纯保险: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附加:/纯保险收入总额

但是由于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其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所以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时,一般会收费在0.2/100左右。

三、不能购买诉讼财产保全险的情形

法院在发现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时,有权拒绝其提供保险担保: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承担保险能力的情形;

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

有拒不承担保险担保的行为,且不能证明其合法性;

在保险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保险人不按照法院要求出具担保书及相关材料证明的;

有其他经法院认定足以影响承担保险的行为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它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够购买,必须是在保险人有能力购买且具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购买。它费率的计算与其他保险一样,都是根据风险来确定费率,因为其风险较高所以费率也较高。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知识,希望对大家又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想了解的可以致电.

法律上财产保全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吗

一、法律上财产保全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吗

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二、最高法财产保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7日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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