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添加时间:2017年3月16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 http://www.wbsxsbhls.com/art/view.asp?id=877367080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