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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张咪合同纠纷案终审维持原判 承担连带责任76万余元

添加时间:2017年3月16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内容提要:人民网北京8月11日电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因舞台剧制作合同纠纷,齐某将歌手张咪及北京某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简称设计公司)告上法庭。二中院终审驳回齐某及张咪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解除双方签订的《制作合同书》,设计公司返还齐某88.3万余元,张咪

人民网北京8月11日电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因舞台剧制作合同纠纷,齐某将歌手张咪及北京某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简称设计公司)告上法庭。二中院终审驳回齐某及张咪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解除双方签订的《制作合同书》,设计公司返还齐某88.3万余元,张咪就其中的76.6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2010年9月12日,齐某与设计公司签订《制作合同书》约定,齐某投资100万元,负责艺人选拔、投资及管理等工作,设计公司负责音乐剧本及音乐的创作与完成、境外商业演出接洽等,双方特别约定建立专款专用账户,由双方共同监管。后专款专用账户以张咪名义设立,齐某向该账户支付了100万元,张咪出具了收条。2010年10月,齐某与张咪、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书面材料,三方同意支付德国编曲者音乐制作酬劳及三个月公司运转费用共计23.3万余元。

齐某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经张咪介绍与设计公司签订了制作合同,后自己依约向张咪账户支付了投资款。直至张咪承诺的音乐舞台剧首演时间将到,未看到设计公司、张咪承诺的与舞台剧创作有关的制作团队、主创人员、音乐剧本等。经查访,设计公司、张咪均没有涉外演出资质,承诺期内没任何实质性工作,100万元投资款被张咪转入其个人银行卡后一少部分被其擅自动用,而大部分被张咪据为己有。截止张咪承诺的预计首演时间,设计公司和张咪没有任何演出消息通知自己,自己索要100万元投资款无果,请求判令解除齐某与设计公司、张咪之间的投资协议,设计公司与张咪返还10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张咪辩称,自己非合同当事方,与合同双方不存在共同投资意向,不是合同纠纷诉讼的适格被告。合同签订后,自己接受合同双方请托向齐某出具收条,是代为确认项目投资款确已到位,此行为纯系无偿,未对齐某投资行为造成任何影响和损失。且张咪从未私自占有或操控涉案投资款,也无权私自处分该款项,齐某要求自己返还100万元投资款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齐某诉讼请求;设计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齐某与张咪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制作合同书》,合同双方应系齐某与设计公司,张咪不是涉案合同主体。然而,合同双方约定建立专款专用账户,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专款专用账户系以张咪名义设立,动用款项需由三方同意,故张咪作为涉案合同中特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相应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此案中,距制作方策划的舞台剧首演时间已近两年,设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亦未有证据表明合同履行方面有明显进展或其他积极信号,且设计公司在未取得齐某确认的情况下违约动用专用账号内的款项,故一审法院支持齐某解除合同的主张,并无不妥。设计公司擅自动用专用账号内的款项,实系对齐某合同权利的侵害,在合同解除后应予以返还。由于张咪名下的专款专用账户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专用性,在实际使用中涉及其他款项,对设计公司非法动用款项的具体数额难以查实,故对于设计公司应返还款项的数额,应在扣除三方签字确认的23.3万余元投资款项的基础上确认。另因合同解除,对于已使用的23.3万余元投资款项,酌定由设计公司与齐某共同分担。张咪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允许设计公司动用投资款征得了齐某同意,故对于相应非法动用的款项及剩余款项应与设计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综上,齐某与张咪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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