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律师信息
张宾峰-北京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张宾峰律师

  • 律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8601255711

  •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2/3/5/2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否请求予以撤销?

添加时间:2017年8月4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Copyright 2018-2024

北京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