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律师信息
张宾峰-北京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张宾峰律师

  • 律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8601255711

  •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2/3/5/2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5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2)享有赔偿请求权。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向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
     
    受益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受益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受保险合同的利益,领取保险金,但他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且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受益人,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由保险在保险单上作出批准后才能生效。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变更或撤销受益人时,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的,则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Copyright 2018-2024

北京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