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律师信息
张宾峰-北京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张宾峰律师

  • 律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8601255711

  •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2/3/5/23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16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和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亲自履行义务,故该规定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如此规定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该第三人全面履行了债务后,该合同终止。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因为该第三人并非本合同的当事人。当然,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订有协议向债权人履行,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联系电话:18601255711

Copyright 2018-2024

北京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