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宾峰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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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综上所述,甲公司在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无正当理由延期提取借款,理应按照事先的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不能以实际提款之日来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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