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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不规范,典当行受损

添加时间:2018年3月3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个越来越红火的行业确实需要更加规范的经营,才能走的长远。近日,上海松江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有关典当行的案件就给典当行提了个醒儿,客户抵押了房产、先期支付了利息,但放出去的典当款还是收不回来,法院会支持典当行吗?
  原告上海君和(音)典当行起诉说,2009年4月1日和被告签订了合同,向被告提供400万元典当款,并约定了利率和还款期限。可是合同到期,又延期,被告总说还,但一直不兑现。
  原告代理人:第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400万元,第二项请求判决被告按照月利率3.2%向原告支付息费,第三项是请求判决被告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被告却当庭提起了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已经支付的54万元综合费用和利息,理由是双方没有形成典当关系。
  被告代理人:230.4万的利息费我们认为是不合法的,因为我们间的典当关系并未真正成立,双方是信用贷款的行为,原告方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因此这个费用我们不愿意承担。
  被告方进一步指出,典当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未到房地产等级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当票,并将400万元转账支付到被告账户。到期满后原告又要求被告支付了54万元的综合费用和利息。根据《典当管理办法》42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原告行为貌似典当,实质是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是信用贷款,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是发放信用贷款的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对于被告提起的反诉,原告方坚持认为,双方间为典当法律关系,没有违法,合同有效。
  原告代理人:原被告签订合同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明确为双方为典当关系,而非民间借款关系。只是可能需要办理的手续不完备,但不能否认是典当关系。
  经过合议,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典当行进行房地产抵押业务应先进行抵押登记,再办理典当手续。本案中,原告在没有与两被告先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就向两被告出具当票,发放当金,显然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至今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典当关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审判长: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实际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逾期付款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如下:
  一、本案两被告自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7.6万元;二、本案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09年7月的利息18380元;三、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7.6万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审判长提示,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典当双方都要提高风险意识,放贷之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手续。
  审判长:最终认定是借款合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放贷之前要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手续,这是典当关系成立的前置条件。典当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对原告而言,是因为放贷行为没有很规范,导致典当关系没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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