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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所担保的范围

添加时间:2018年5月5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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