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5657173315
律师信息
叶宗南-北京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叶宗南律师

  • 律所: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8506834578

  •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锦路159号平安金融中心2幢2201室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洽谈国际贸易货运险保险条款注意事项

添加时间:2018年7月9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1、应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要求。有些国家规定,其进口货物必须由其本保险,这些国家有40多个。如朝鲜、缅甸、印度尼西亚、伊拉克、巴基斯坦、加纳、也门、苏丹、叙利亚、伊朗、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秘鲁、索马里、利比亚、约旦、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冈比亚、刚果、蒙古、罗马尼亚、卢旺达、毛里坦尼亚等。对这些国家的出品,我们不宜按cif价格报价成立。
  2、如果国外客房要求我们按伦敦保险协会条款投保国际贸易货运险,我们可以按受客房要求,订在合同里。因为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在世界货运保险业务中有很大的影响,很多国家的进口货物保险都采用这种条款。
  3、经托收方式收汇的出口业务,成立价应争取用cif价格条件成交,以减少风险损失。因为在我们交货后,如货物出现损坏或灭失,买方拒赎单,我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并向买方追索赔偿。

联系电话:18506834578

Copyright 2018-2024

北京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