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
18695690897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合同新闻
合同诉讼
合同范本
合同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常识
律师文集
合同新闻
合同诉讼
合同范本
合同知识
合同订立
合同效力
合同保全
合同担保
合同履行
合同违约
合同常识
合同法规
文章列表
洽谈国际贸易货运险保险条款注意事项
2018年7月9日
厦门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1、应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要求。有些国家规定,其进口货物必须由其本保险,这些国家有40多个。如朝鲜、缅甸、印度尼西亚、伊拉克、巴基斯坦、加纳、也门、苏丹、叙利亚、伊朗、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秘鲁、索马里、利比亚、约旦、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冈比亚、刚果、蒙古、罗马尼亚、卢旺达、毛里坦尼亚等。对这些国家的出品,我们不宜按cif价格报价成立。
2、如果国外客房要求我们按伦敦保险协会条款投保国际贸易货运险,我们可以按受客房要求,订在合同里。因为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在世界货运保险业务中有很大的影响,很多国家的进口货物保险都采用这种条款。
3、经托收方式收汇的出口业务,成立价应争取用cif价格条件成交,以减少风险损失。因为在我们交货后,如货物出现损坏或灭失,买方拒赎单,我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并向买方追索赔偿。
文章来源:
厦门合同律师
律师:
陈辉锋
[思明区]
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电话:1869569089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bsxsbhls.com/art/view.asp?id=91933657059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出国旅游想要保险,我们该怎么看 在网上投保需要掌握技巧与细节
2.求职人员的体检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 合同中止和终止条款有什么区别,在合同中如何使用?
3.公司股东协议不合理要怎样办?不可抗力的合同救济法律风险
4.内地居民到香港购买保险有何风险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是怎样
5.洽谈国际贸易货运险保险条款注意事项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8695690897
律师微信平台
QQ在线交流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快速咨询
请输入咨询内容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3 版权所有
厦门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9569089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