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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上过失的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18年7月11日 来源: 北京合同律师   http://www.wbsxsbhls.com/
     缔约上过失的赔偿责任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其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条件不成就而尚未发生效力,所产生的责任当为合同责任,而非缔约上过失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缔约上过失责任虽然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但是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已经进行某种缔约联系并实际展开缔约活动。
  缔约上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相互协作和保护的义务,即缔约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应尽必要的注意,尽力保护对方的利益,尽可能地为其提供方便;忠实与保密义务,即当事人在缔约之际,不得欺诈、胁迫以及滥用优势地位,也不得随意泄露其在缔约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从这个角度看,缔约上过失责任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这些先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缔约上过失责任以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为前提。信赖利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合同利益,指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或者有效而因为合同不成立而蒙受的损失。它包括因对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致使其财产的直接减少,如为了缔结合同所支付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失去的其他可以获得的机会等。当然,对合同成立或者有效的信赖必须合理,否则不能通过缔约上过失责任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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